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444号
原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刘德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先进(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巫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与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后,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2]第88号仲裁裁决书,***与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份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均不服,***于2022年9月2日上午向本院提起诉讼,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下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仲裁阶段适用的非终局裁决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起诉系基于同一事实,为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2)渝0237民初3415号案件进行审理。
二、(2022)渝0237民初3444号案件终结诉讼。
审判员  徐家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周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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