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5971号
原告: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688号19幢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55M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兴,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76104010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安都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富奎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粟兮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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