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

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与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10264号
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