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93号
保全申请人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牟长清因与被保全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保全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的开户银行所在地并不能代表其财产所在地,鉴于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绝大部分均不在合川区内,而保全申请人住所地在合川区,其为在本院保全而降低保全标的额,为了体现公平公正,避免被保全人产生合理怀疑,本院不宜实施本案保全,故对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保全申请人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牟长清提供本院保全的财产线索有被保全人的7个银行帐户和6个股权,除其中1个银行帐户在合川区内开设的外,其余的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合川区,且保全申请人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标的额达8000余万元,而只向本院申请保全标的额2900万元。
驳回保全申请人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牟长清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