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本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林智勇,。
原审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审被告: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长清,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10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原审被告重庆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双方在涉案《道路设施物资购销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给付货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款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合川区智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的重庆市合川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代理审判员 刘 虹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