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1142号
原告:***,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滨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4233421。
法定代表人:牟长清。
原告***、**与被告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善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