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2民初164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复兴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42876896X。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48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64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3537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男,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潘正方,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