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初1325号
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北一村**6-1。
法定代表人:罗渝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内
诉讼代表人:吴忠,该企业管理人。
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已自行和解,因此原告以债权已得到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8.00元,减半收取计3809.00元,由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东
审判员 罗晓莉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梦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