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3449号
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64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3537M。
法定代表人:罗渝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三架山洪水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98376415D。
法定代表人:岳东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