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恢12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50512。
法定代表人:蒋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颜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励,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住所地曲阜市台湾工业园春秋路路北用代码913708811695248540。
法定代表人:汤长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68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202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供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3执恢12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邓 莉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姜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