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1-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50512。法定代表人:蒋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颜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励,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台湾工业园春秋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48540。
法定代表人:汤长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3民初6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29585.11元、垫付税款190348.61元、案件受理费14481元,合计2634414.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长伟限制消费。
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51.56元,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在中建五局第三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处的应收款,因未办理结算暂无法提取。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到位7151.56元,未执行到位2627263.16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邓 莉
审 判 员  秦晓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