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22132139R。
法定代表人:欧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1-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50512。
法定代表人:蒋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大森,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梯子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4747465279U。
法定代表人:余显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雁,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系学校教师。
上诉人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如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1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由重庆永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审 判 员 刘家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