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415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6民初99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称,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天然气管道造成其鱼塘、道路受损,经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鱼塘的租金损失20万元;恢复公路、鱼塘等。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双万村。故***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