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与某某、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民初3586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村东。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大春,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县。
被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5号楼15号商业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陶大春、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邯山区顺达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