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民终4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威县,小学文化,群众。
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系上诉人***的女儿。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亿德隆购物休闲广场5楼15号商业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邢台市桥东区南长街南头天安开发2号、3号楼间1至2层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宗县,小学文化,群众。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住巨鹿县,初中文化,群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少波,邢台市桥西区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佳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土房地产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请原审查明情况和双方上诉的诉讼请求,请重审时对***受伤时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予以核实,并核实清楚涉案事故发生时***从事拉土的工程是谁承包的?谁雇佣的***,本案责任应由谁承担及承担的责任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邢台市顺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3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小双
审判员董建一
审判员梁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连婧
书记员魏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