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02民初7898号之一
原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