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428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元,收取547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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