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3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保定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保定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保定某乙有限公司、保定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