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某乙有限公司,保定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3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保定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保定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保定某乙有限公司、保定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