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冀0607执保754号
关于山东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定某有限公司、保定某有限公司满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冀0607财保5
号民事裁定书,于2025年10月15日立案保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网络查控申请实施保全措施,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回执做如下报告: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满城分公司名下XXX银行账户存款(附财产反馈信息表),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应在查封(冻结)届满之日十五日(异地财产为15个工作日)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未提出采取续行查封等措施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和不利后果。
申请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某有限公司、保定某有限公司满城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