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2民初2608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