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民初38号
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