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冀0606行初138号
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