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民终1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业)与被上诉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79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认定某某建业应当向某某房开支付某某房开已支出的亲河苑、风光苑小区维修费用共计1533318.19元的事实是否成立,应当查明:维修前某某房开是否向施工单位某某建业发出维修通知及需要维修的事项,施工单位某某建业接到维修通知后拒绝维修,某某房开组织维修;某某房开组织维修的事项,有无相应的维修费用支出及支付凭证,仅仅依据发票不能证明某某建业主张的事实成立。二、对于超出质保期间的维修费用是否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三、暂扣质保金120万元的依据是否成立,当事人是否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据是否充分。上述问题发回重审时应重点审查,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对上述待证事实进行综合认定。同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79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