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6民初10213号
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5.74元,减半收取4677.87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