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803民初2084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58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与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8000.00元及利息7007.00元(以128000.00元为基数,按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22年7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份,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双滦区西地镇秀水名苑三期1、2、3、5、8、9、10、11号楼的屋面及门厅防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经与被告公司结算,共应支付工程款557640.40元,在此期间已经支付429640.00元,尚欠128000.00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结算单一份。
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认可,但是工程需要维修,叫原告来修,原告不来,我们有权扣留该欠款。在维修期内,如果原告维修了,我们扣留前期的维修费,如果不维修将继续扣留拖欠的工程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份,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双滦区西地镇秀水名苑三期1、2、3、5、8、9、10、11号楼的屋面、门厅防水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2022年7月5日与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部进行了结算,双方共同签订结算单(屋面门厅防水)一份,载明了1#楼、2#楼、3#楼、5#楼、8#楼、9#楼、10#楼、11#楼的防水工程量,合计工程款8994.2㎡×62元/㎡=557640.40元,已支取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457640.40元。签订该结算单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280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双滦区西地镇秀水名苑三期1、2、3、5、8、9、10、11号楼的屋面、门厅防水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实际进行了施工,之后双方就工程进行了结算,对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128000.00元被告亦予认可,应按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128000.00元及工程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称原告未尽到维修义务,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也未提出反诉,故其以此抗辩不给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28000.00元,并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2年7月6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14元,减半收取计1500.07元,由被告保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判后提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上诉:
如果您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您有权提起上诉。
上诉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
如果您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您必须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在期限内您没有交上诉状和上诉费,您将失去上诉权。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
判决生效和申请执行:
如果您和对方都没有上诉,此判决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或一方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您可以书写执行申请书并交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您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