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其宴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937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28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6幢6-1。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唐其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到被告能勇公司所指定的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位于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进行户外铁塔的防腐除锈工作,工作完成后,由被告能勇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人工费用(具体金额以双方结算金额为准)。原告按照合同口头协议的内容以及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工作项目,被告能勇公司本应按照双方协议的内容付清相关人工工资,但被告能勇公司一直未向原告付清人工工资。2017年1月23日,被告唐其宴向原告出具担保证明一份,该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担保***在六盘水徐成施工项目组铁塔除锈刷漆人工工资22000元,由***担保于2017年4月30日前从**在公司其他有无工程款项,必须支付给***。被告唐其宴向原告出具担保证明后,一直未向原告付清相应人工工资,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唐其宴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2000元和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2017年1月21日,以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委托人为***),***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款代付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唐其宴到六盘水处理关于**在六盘水铁塔公司2016年铁塔除锈刷漆工程人工工资事项,本着实事求是、按照**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人工工资结算代付,工程量为铁塔540米,抱杆486米,走线架291米,价格按照**与***签订的合同铁塔、抱杆、走线价均价35元/米=46095元,***借支19000元,剩余27095元由公司从**在公司的款项代为支付;本次款项支付后,所有参与该项目施工人员必须承诺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到铁塔公司找相关人员麻烦。上述甲方代表处有***的署名,乙方处有***的署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承接了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的铁塔防腐除锈工程,现因工程款产生纠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属于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