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福畅路28号融创·渝北中央公园6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965781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15372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2019年4月9日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上诉人重庆能勇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