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0427号
原告:***,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麦塞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科天籁城美社32幢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4271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麦塞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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