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882民初520号
原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发,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大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中,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发、被告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志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给付劳动报酬人民币195,021元,利息175,500元,合计人民币370,521元;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雇用我公司修建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于当年年底施工,尚欠工程款为人民币195,021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如拖欠按1.5%计算利息,工程结束后,经我公司索要,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无钱给付,于2016年12月19日给我公司出具一张欠据为人民币195,021元。嗣后经我公司多次索要,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均承诺按口头约定给付利息,故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辩称,2016年6月,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我村修建村部办公室属实,欠工程款195,021元属实,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说的给付利息175,500元这件事我认为利息过高,我们同意给付利息但是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说的利息过高,利息部分需要村委会成员商议之后再决定,村委会主任自己不能做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6月,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修建村部办公室,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尚欠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工程的工程款195,021元。2.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与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口头约定2016年年底给付不上拖欠的工程款,同意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一些,比抬钱利率低一些。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认可尚欠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5,021元,本院对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195,0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与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曾口头约定2016年年底给付不上拖欠的工程款,同意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一些,比抬钱利率低一些,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利息标准为1.5%,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予以否认且表示没有约定具体标准,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就利息标准为1.5%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规定,案涉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标准应为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5,021元及利息(以195,02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7元,减半收取计3,428.5元,由大安市太山镇双全村民委员会负担2400元,由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铁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