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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重庆某工程公司北碚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4944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北碚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重庆某工程公司北碚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