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4944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北碚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工程公司、重庆某工程公司北碚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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