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与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陶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2民初279号
原告:钟某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绮惠(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陶某某、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61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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