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40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崃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加洲国际718号10幢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868942X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崃山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预缴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