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6民初5597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位,男,1968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祚国,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7183E。
法定代表人:罗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位、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玉林
书 记 员 陶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