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417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2.16元,减半收取计2126.08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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