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230号之一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0010259051895X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鹤***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 2MA6078C12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