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1230号之一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0010259051895X3,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工业园区鹤***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
2MA6078C12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75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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