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20463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1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建新北路69号附46号自编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8515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公司)与被告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0万元并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0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涪陵支行付款20万元监控费给被告,之后因不需要安装监控,遂要求被告退还20万元,但被告拒绝返还,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首先,案涉的监控已由被告安装完毕,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费用。2020年7月,原告与聚福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口头委托被告在该小区建设高空抛物监控系统工程,并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被告收到该款项后于2020年7月14日开工。至2020年7月28日,因接到**公司通知停工,停工前已基本完成施工,未安装的材料也由**公司保管。后被告向**公司确认才得知尚未安装的50个摄像头已被告原告领走并出具了协议。其次,原告从未通知过被告停止安装监控,原告在支付款项的两年后突然起诉被告不当得利,显然不符合常理。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安路36号聚福里小区的门禁、监控系统维保单位。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告转账支付20万元,付款摘要载明为监控费。现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被告返还该2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诉称其承接的电缆安装工程项目安装的电缆需从聚福里小区内通过,遂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即案外人**公司协商由原告代**公司向被告支付安装监控的费用20万元,并约定如果原告安装的电缆从聚福里小区通过就由原告承担该20万元,如不从该小区通过则由**公司自己承担该20万元。后因政府不允许,原告实际未从该小区通过安装电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到庭陈述及其提交的银行付款回单和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转账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现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系基于其与**公司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其并非基于错误向被告付款,被告也系基于其与**公司存在安装监控的约定而收取款项,被告收取该20万元并非系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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