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4466号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号(李渡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1895X3。
法定代表人:张哲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杭,女,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8号1栋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2090X。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总经理。
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朗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次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2日通知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11444元,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科宝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阳光亮
书 记 员 李 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