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9318号
原告:璧山区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璧山区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截至2024年10月12日,原告璧山区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