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048号
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3055735W。
法定代表人:翁春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重庆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席世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曹仕林
书 记 员 胡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