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初字第636号
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智库创业投资有限公,住所地济**市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济**市。
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64元,减半收取计86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