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

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与青岛费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12号之一 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费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费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费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计1904元,财产保全费1397元,由原告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