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91民初2041号
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第三人: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丰荣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际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丰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山东国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丰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山东丰荣公司垫付山东国际公司的违约金100000元;2.判令***、***、***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与山东国际公司签订《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及承诺书;2016年8月23日签订《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并向山东国际公司出具《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约定由山东丰荣公司为***的《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及承诺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1月8日,***擅自离开日方企业,违反外派合同约定,按照保障合同约定,山东丰荣公司已代***向山东国际公司垫付违约金100000元。综上,山东丰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垫付违约金,履行担保责任,经山东丰荣公司催要违约金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山东国际公司未作陈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山东丰荣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3日,山东丰荣公司(甲方)与***(乙方)及***、***、***(乙方连带担保人)签订《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第二条约定:风险互助保障范围:依据乙方与主合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并因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另一方的经济损失;第四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信用保障:由***、***、***自愿连带承担由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主合同另一方要求,构成乙方违约并致使甲方向主合同另一方承担经济赔偿时,甲方有权对承担的经济赔偿向乙方及其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九条约定:乙方构成违约并致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凭本合同向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乙方及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乙方如有逃离日本实习企业,非法滞留日本之行为,乙方担保人承担支付甲方担保连带违约金200000元。当日,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国际公司出具《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承诺:对于***与贵公司签订的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及***出具的承诺书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所担保的债权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7月22日,***(乙方)与山东国际公司(甲方)签订《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在该合同书的附件《承诺书》中的第11条,***承诺:不在指定的日本企业以外的地方打工,不从事与技能实习无关的任何工作,合同期内,未经签约所在会社\协同组合同意知情,乙方擅自离开会社\协同组合去向不明满24小时,或者合同期满,乙方未按规定期限回国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章第二条规定,主张权利外,乙方还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0000元,离开会社\协同组合以后所发生的疾病、伤亡和残疾等均由本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和费用。第15条约定:本承诺书所列事项,以会社\协同组合出具的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作为最终认定的依据。
2018年3月22日,纪央事业协同组合出具《失踪报告书》,载明:2018年1月8日,临近上午8:30的开工时间时,同一宿舍的实习生发现***不见踪影,随后向社会报告。实习实施者立即向警察局报案,之后便杳无音信。目前正全力确认行踪中。以上事实经日本公证处公证,我国驻日大使馆认证。
2018年3月27日,山东国际公司向山东丰荣公司出具《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一份,因***擅自离开在日方实习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但***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山东丰荣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向山东国际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8年4月28日,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国际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0元。
诉讼中,山东丰荣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00元,数额过高,现山东丰荣公司自愿调整为30000元。
本院认为,山东丰荣公司与***、***、***、***签订的《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山东丰荣公司基于该《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向第三人山东国际公司出具《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后,即确定了山东丰荣公司应就***对山东国际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履行《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过程中无故失踪,该事实经日本公证处公证,我国驻日大使馆认证,***已经构成违约,且山东丰荣公司也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并向山东国际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因此,***应当按约定给付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国际公司垫付的违约金100000元。依据山东丰荣公司与***、***、***、***签订《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可知,***、***、***对***该合同项下履约过程中给山东丰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山东丰荣公司要求***、***、***对其垫付的违约金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山东丰荣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额,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该数额系山东丰荣公司自行调整,故相应诉讼费用由***、***、***、***承担。***、***、***、***、山东国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