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

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91民初1500号 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809912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舜华路**舜泰广场**楼**用代码:9137010072927281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丰荣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山东国际合作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联合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丰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山东联合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丰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第三人的违约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3.判令被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7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及承诺书。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并向第三人出具《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及承诺书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时,被告***、***、***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5月7日,被告***擅自离开日方企业,违反外派合同约定,其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经第三人通知,原告已按照保障合同约定,代被告***向第三人垫付违约金10万元。综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垫付违约金,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经原告催要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查明案情,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辩称,1、被告***离开日方企业,系正当的不安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系原告的自愿行为,与被告***、***、***、***无关。同时,原告和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原告支付给第三人10万元的违约金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不能行使追偿权,其行使追偿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联合公司未做陈述,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当事人陈述和法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 ***是否应当向山东丰荣公司支付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 山东丰荣公司为证明***应当向山东丰荣公司支付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提交《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承诺书、《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日本公证书及翻译件、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网银转账凭证。证明因***违反合同约定,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未予质证。***、***、***对《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并且该合同是在强制的条件下签订,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担保内容不明确,上面仅仅提到了主合同及主债权,但主合同和主债权的指向不明,且违约金20万元与本案违约金数额不相符。对《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的真实性有异议,山东丰荣公司和山东联合公司属于关联企业,他们之间所进行的相互担保的义务,没有告知过***。对《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合同上对本案所涉及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约定。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承诺书也属于格式内容,是由山东联合公司拟制好的,必须有***的签字,承诺人的承诺对象是空着的,承诺书的承诺对象不确定,所以该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日本公证书、翻译件及网银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存在违反外派合同及承诺,特别是***离开日方企业的真实原因以及正当的抗辩是由。***、***、***为证明山东丰荣公司和山东联合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导致***离开日方,且山东丰荣公司和山东联合公司是关联公司,提交《日本技能实习生选拔通知书》两页、日方企业的工资单两页、工资单三份、手机照片(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证明山东联合公司承诺在日方企业的工资标准最底达到每月15万日元,***在日方企业的月收入明显未达到山东联合公司承诺的标准。提交***的残疾证、结婚证、户口页(7页)。证明***和***系夫妻关系,***系严重听力障碍的残疾人,说明***是在育有一子一女的家庭背景下才选择了出国务工的道路,由于签约后,实际收入达不到山东联合公司承诺的标准,为了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才离开了日方企业,***的行为纯属不安抗辩行为,不构成违约。提交山东丰荣公司和山东联合公司的企业股东结构图和关联企业图谱。证明山东丰荣公司和山东联合公司系关联企业,两个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担保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山东丰荣公司对《日本技能实习生选拔通知书》两页、日方企业的工资单两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是选拔通知书,并不是日方企业与***签订的雇佣合同,该工资标准按照此前用工的标准进行的估算,并非承诺或保障。对工资单三份、手机照片(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残疾证、结婚证、户口页(7页)的真实性不认可,该组证据系照片和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山东丰荣公司和山东联合公司企业股东结构图和关联企业图谱的真实性认可,但,该份证据仅能证明两企业股东是相互关联的,但该关联性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对外各自承担权利义务,且违约金的支付通过转账凭证可以看出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违约金是真实的。经审查,***、***、***、***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订的相关文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亦未提交其辩称的签订相关文书时存在有虚假、欺诈、恶意串通的行为的证据材料,对其辩称的意见不予采信。因其提交的工资单三份、手机照片(2018年11月、12月、2019年1月)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对,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山东丰荣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7日,山东联合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合同第一章第三条约定:甲方派遣乙方赴日本国进行技能实习,乙方赴日实习的期限暂定为一年,直接与接收单位签署技能实习合同。一年期满后,经过考试合格及接收企业认可,可延期转为第二年和第三年技能实习生。合同第三章第三条约定: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服务费由甲方按比例退还乙方。因乙方自身原因提前回国造成接受企业遭受损失,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同日,***向山东斯凯特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一条载明,因我本人的原因致外派合同不能履行时,自愿放弃所交纳的服务费,如发生回国费用时由我本人承担。第十一条载明,不在指定的日本企业以外的地方打工,不从事与技能实习无关的任何工作,合同期内,未经签约所在会所/协同组合同意知情,乙方擅自离开会社/协同组合去向不明满24小时,或者合同期满,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回国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章第二条规定,主张权利外,乙方还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离开会社/协同组合以后所发生的疾病、伤亡和残疾等均由本人和保证人承担责任和费用。第十五条记载,在日本期间,我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时,如果甲方和日本企业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我同意并立即回国,回国费用由我承担,赴日前向甲方所交服务费归甲方所有。同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缴纳1千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018年9月18日,山东丰荣公司(甲方)与***(乙方)及***、***、***(乙方连带担保人)签订《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合同书第二条约定:风险互助保障范围:依据乙方与主合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并因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另一方的经济损失。第四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信用保障:由***、***、***自愿连带承担由乙方在履约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约定: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主合同另一方要求,构成乙方违约并致使甲方向主合同另一方承担经济赔偿时,甲方有权对承担的经济赔偿向乙方及其连带责任人追偿。第九条约定:乙方构成违约并致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凭本合同向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乙方及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乙方如有逃离日本实习企业,非法滞留日本之行为,乙方担保人承担支付甲方担保连带违约金200000元。当日,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出具《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承诺:对于***与贵公司签订的《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及***出具的承诺书项下***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所担保的债权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 2019年5月9日,纪央事业协同组合出具《下落不明报告书》,载明:2019年5月3日上午结束实习返回宿舍后立即外出了,但是却再也没有返回。因为假期结束的5月7日没有出勤所以联系了本人,但是本人没有接通电话,前往宿舍确认,发现行李不见了。立即联系了监理团体和外派机关,通过外派机关与家人取得了联系,但是家人也不知道本人的去向。5月9日向兵库县加西警察署提交了去向不明申报书。以上事实经日本公证处公证,我国驻日大使馆认证。 2019年8月3日,山东联合公司向山东丰荣公司出具《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一份,因***擅自离开在日方实习企业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但***未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山东丰荣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019年8月14日,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丰荣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00元,数额过高,山东丰荣公司主动调整为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山东丰荣公司与***、***、***、***签订的《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山东丰荣公司基于该《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向山东丰荣公司出具《风险互助经济保障函》后,即确定了山东丰荣公司应就***对山东丰荣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履行《赴日技能实习生外派合同书》过程中无故失踪,该事实经日本公证处公证,我国驻日大使馆认证,***已经构成违约,且山东丰荣公司也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并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因此,***应当按约定给付山东丰荣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依据山东丰荣公司与***、***、***、***签订《风险互助保障合同书》可知,***、***、***、***该合同项下履约过程中给山东丰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山东丰荣公司要求***、***、***、***对其支付的违约金1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山东丰荣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请求,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额,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山东联合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向山东联合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丰荣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