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津某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4257号
原告: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津某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津某贵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东莞市翔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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