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与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900号
原告: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石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MUTW6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2071B。
法定代理人:***,经理。
原告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