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升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7312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2071B。
法定代表人:项琼,公司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升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李渡新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86326078F。
法定代表人:吴晓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俊杰,重庆学苑(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重庆学苑(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升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51元,减半收取40275.50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顺 卿
人民陪审员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毛 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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