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776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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