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2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F幢3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坤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坤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于2023年7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超过本案执行期限。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电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