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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淑与某某,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2885号 原告:**淑,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南城**F幢3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719150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均,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垫江县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书院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820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淑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及第三人垫江县教育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淑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淑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冉 亚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