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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财保24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南路城南郦景****门市。
法定代表人伍安芳。
委托代理人宋静,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若琳,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梅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晓梦。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5015.74元,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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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楷源昊天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5015.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志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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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伍仪
代理书记员刘宇嫣